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中级会计职称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且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