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6〕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6年6月4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
一、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 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金融资产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穿透评估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量联系,并考虑债务人次级债务等安排的影响。基础资产类型(金融或非金融)不影响此项评估。
2. 合同挂钩工具
通过“瀑布支付结构”进行信用分级的工具,应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但实质为借贷安排(如为增强债权人信用保护而设)的交易,则适用一般分类及无追索权金融资产分类要求。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应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相关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报表。
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企业需基于特定目的,评估货币在计量日是否具备可兑换性(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机制)。在缺乏可兑换性时,企业应根据特定经济状况估计即期汇率,可采取参考其他目的下的汇率、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或其他合理估计方法。
(二)披露要求
企业应披露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性质、财务影响、即期汇率估计过程及相关风险。涉及境外经营的,还需披露经营主体名称、汇总财务信息及潜在的财务支持合同安排。
(三)新旧衔接
无需调整前期比较数据。根据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权益中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