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6〕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6年6月4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
一、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 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
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企业在评估其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穿透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与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并考虑次级债务或权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响。
2. 合同挂钩工具
对于涉及“瀑布支付结构”的交易,各分级持有人应当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若交易实质是为增强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如特定结构化主体发行工具),则持有人应适用金融资产的一般分类及无追索权特征的分类要求。此外,合同挂钩工具的基础资产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 可兑换性的定义与评估:企业应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需考虑取得能力、可强制执行的市场机制、货币取得目的及金额重大性。
2. 即期汇率的估计:当缺乏可兑换性时,企业应估计符合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采用的即期汇率。可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或其他必要调整后的估计方法。
(二)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缺乏可兑换性的货币及限制、受影响的交易、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估计方法与输入值、所面临的风险类型等。涉及境外经营的,还需披露境外经营信息及潜在的财务支持安排。
(三)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时无需调整前期比较数据。根据涉及项目性质(外币货币性项目、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权益项目等),将影响额分别计入期初留存收益或权益中的报表折算差额。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应按本解释规定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