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明确如下:
一、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四、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五、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