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气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气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 准则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披露,保证气候相关信息质量,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
- 第三条:企业在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时,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第二章 治理
企业应当披露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或者人员的情况,包括:
- 该机构或者人员的职权范围、授权、职责描述
- 是否具备执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
- 如何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之间的权衡
- 如何监控气候相关目标的实现进展
第三章 战略
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战略和可能结果。
第四章 风险和机遇管理
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
第五章 指标和目标
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绩效,包括企业自身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
🌡️ 关键术语定义
| 术语 | 定义 |
|---|---|
| 气候相关风险 | 指气候变化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分为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和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
| 气候相关机遇 | 指气候变化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可以为企业创造气候相关机遇 |
| 温室气体 | 指《京都议定书》列明的 7 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 |
| 范围一排放 | 企业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
| 范围二排放 | 企业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者制冷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
| 范围三排放 | 企业价值链中发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
⚠️ 实施说明
本准则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规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信息质量,为利益相关方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