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1. 补偿性资产的确认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
-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
- 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
- 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2. 补偿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 补偿类型 | 确认时点 | 计量基础 |
|---|---|---|
| 与购买日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相关 | 购买日 | 公允价值 |
| 与未确认或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相关 | 购买日后 | 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 |
| 与或有负债相关 | 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 | 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补偿性资产 |
3. 后续计量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
4. 终止确认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5. 个别财务报表处理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6. 列报与披露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二、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三、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
除非适用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 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 在结算日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特殊规定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 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
- 企业无法撤销付款指令
- 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
四、关于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
- 评估焦点: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
- 不一致情形: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
⚠️ 首次执行规定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6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