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人社[2019]175号 2019-09-16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9月16日前按照28号文规定的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系数及其执行费率,并传送给市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七天。 二、公示期间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应执行失业保险的缴费系数和费率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所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核、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定费率。 三、因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单位缴费费率有误,多征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费,少征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补缴金额,以托收单形式由税务部门负责补征。 四、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系数和执行费率按28号文规定确定,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率仍维持0.2%不变。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级对应职能部门反映。 六、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缴费费率调整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