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9]48号 2019-6-1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