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4号 2019-06-12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自施行之日起,我市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时,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公告》还明确了缴费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职责。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