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示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天津市提供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商”),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备案后方可提供平台相关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现公示已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名单(见附件)。纳税人使用第三方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自愿选择上述已备案平台。平台运营商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并遵照自愿原则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确保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严格区分,对提供的增值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严禁各类变相收取基础服务费的违规行为。 纳税人如发现平台运营商存在乱收费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购买增值服务等行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整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