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产自用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2019-08-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自产自用车辆且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本利润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所称成本利润率,重庆市范围内按照5%执行。 二、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