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调整的温馨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8号)文件内容,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范围内,归属中央收入和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在申报缴款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