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相关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10-0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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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税务机关将依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文第八条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二、公布信息

  企业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税务机关会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还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如下: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为了鼓励或激励纳税人诚信守法投资经营,符合前文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中第一条、第二条情况的当事人只要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之后能及时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此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但是,只要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三、联合惩戒

  税务机关将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纳税人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将来投资经营,包括融资、申请政府许可等等,都会作为联合惩戒范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的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让你“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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