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启用大数据系统 “电子报告中心模块”及业务报告备案防伪的通知 深注协秘字[2018]18号 2019-2-23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深圳市纪委关于加强行业诚信监管的有关指示以及行业廉洁自律委员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守则》的要求,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会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启用大数据系统“电子报告中心模块”,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报告备案防伪适用对象及范围 深圳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以及到我市执业的深圳市以外事务所或分所。 二、业务报告备案防伪具体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及其他法定业务,事务所须强制进行备案防伪。其他非法定类型的业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备案,保证业务报告防伪有效可查。 (二)事务所应真实完整录入相关报备信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鉴证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由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我会不承担鉴证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业务报告备案防伪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事务所应将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的报告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 (四)涉及上市企业、政府项目等特殊情况的,可在信息公开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录。 (五)深圳市以外事务所或分所到我市执业的,可在电子报告中心办理防伪报备申请手续,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审核材料。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可在2018年6月1日前将本年度一月份至三月份间尚未备案的业务报告进行补录,确保本年度的业务报告数据完整。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须尽快组织人员对系统进行培训、学习,并按照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业务报告备案防伪。我会将不定期召开系统使用实务培训,确保覆盖全体会计师事务所。 (二)“电子报告中心”上线后,我会将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等公告,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即系统中可查询的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个人或企业应对业务报告的真伪及时进行查询、验证。 (三)在我会相关管理细则未出台前,我会将参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粤注协[201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