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
为统一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9年7月4日至7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zjswzkc 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7月4日
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统一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于逾期未申报行为,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行政处罚按以下裁量基准执行。
一、逾期未申报首次发生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属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逾期未申报不超过5次的,第1次处100元罚款,累计2次处200元罚款,累计3次处400元罚款,累计4次处800元罚款,累计5次处1600元罚款。逾期未申报首次发生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不计算在次数内。
三、逾期未申报超过5次的,属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或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为一次,以此进行累计次数统计。首次违法与逾期未申报累计次数均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中“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税申报类部分-逾期未申报行为”内容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