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26]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6-01-30 19:2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26〕2号     2026-01-2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财政电子票据全面应用,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浙财综〔2020〕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号)、《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开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四)财政电子票据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五)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财综〔2022〕20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与业务规范,建设并统一管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施指导与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财政电子票据的开通、申领、发放、核销、监督等具体管理工作,落实对辖区内开票单位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责任,指导并督促开票单位规范使用票据管理系统,协同推进数据共享应用,切实履行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开票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负责解释本单位电子票据填开内容。

  二、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要素

  (七)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2.结算类电子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3.其他财政电子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电子凭证。

  (2)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电子票据。

  (八)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票据校验码、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收款单位票据专用章等。

  三、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九)制样。省财政厅确定各类财政电子票据的数据要素规范,根据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依托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制作包含数据要素和可视化式样的各类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

  (十)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具有唯一性。票据代码由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浙江省为33)、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种类编码和年度编码等四部分组成,省财政厅负责确定浙江省的各类财政电子票据代码。票据号码采用顺序号。

  (十一)开通。开票单位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电子票据领用证,开通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票据专用章模,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在开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时使用单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票据专用章模。

  (十二)赋码。开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收到开票单位申请后,财政部门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向开票单位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编码。开票单位接入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可自动赋码的开票平台后,可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时自动分配电子票据号码。

  (十三)开具。开票单位确认收取财物后,制作生成含有单位数字签名信息的电子票据,经财政部门审验确认电子票据编码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后,监制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十四)传输。开票单位应及时通过短信、邮件、应用服务程序等多种方式向交款人交付财政电子票据,也可通过财政部门提供的增值服务交付。

  (十五)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票面信息查询和票据真伪查验。

  (十六)入账。开票单位和交款人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电子原始凭证入账处理时,应当通过查验等方式确认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未被篡改,相关信息系统应落实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并设置必要程序防止财政电子票据重复入账。

  (十七)冲红。开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后,如发生票据信息填写错误、退费等情形的,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将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标记“已冲红”。已报销或正在办理报销业务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在撤销或取消报销业务后才能冲红。

  (十八)核销。开票单位应及时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申请核销。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电子票据交款人、项目、标准、金额等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通过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现自动核销。

  (十九)归档。财政部门和开票单位各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将核销后的财政电子票据归档。

  四、系统管理和安全保障

  (二十)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系统须符合全国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十一)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或以上安全保护要求,须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工作。

  省财政厅应强化系统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传输及存储完整性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护,每年至少对系统开展一次安全检测评估,落实安全建设整改加固措施,防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二十二)通过自有业务系统对接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负责系统对接的安全管理。

  (二十三)开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电子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因开票单位管理不善,出现单位用户信息泄露、盗开财政电子票据等问题,由开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五、财政电子票据的共享及应用

  (二十四)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跨部门、跨区域的共享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对接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利用财政电子票据开展具体业务,提升政务服务与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十五)开展财政电子票据数据共享与业务应用的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流程完成准入审核。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制定的业务流程、技术规范及安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票据数据的合法、合规与安全使用。办理完成报销等业务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防范票据重复报销等问题。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开票单位准确、完整、规范地填列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持续提升财政电子票据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十七)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源,在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大数据分析应用,为财政管理、财会监督、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二十八)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数据资产管理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基础上,探索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产应用机制,合规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产化。

  六、财政电子票据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二十九)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以智能化动态监控为核心、线下线上相协同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财政电子票据监制、使用、管理等全生命周期情况开展监督。

  (三十)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管理。

  (三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开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电子票据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附则

  (三十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三)本办法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浙财综〔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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