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岚综实税告[2019]90004号 2019-8-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
姓名 | 联系地址 | ||||||||
1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平潭县分公司 | 24335334 | 吴桂辉 | 平潭县城关东大街21号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通过乙方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 2019-08-01 | 2019-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
2 | 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 | 87646801 | 李丽华 |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中段东侧西和园3幢1-202室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通过乙方开发的“网上代开发票平台”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 2019-08-01 | 2019-12-31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
3 |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 83300887 | 徐正军 | 平潭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通过乙方开发的“网上代开发票平台”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 2019-08-17 | 2019-12-31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
4 | 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0591-38069600-8063 | 王培强 |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406-17层 | 乙方平台注册司机通过乙方平台有偿提供客运服务的自然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2019-06-01 | 2019-06-30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乙方平台司机通过乙方平台有偿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收入,按1.5%的征收率代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