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部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2026〕1号 2026-02-02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审核,现通知如下:
1.福建省海西原生态发展基金会自本通知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确认原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更名为福建省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该组织2026-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予以保留。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