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9-30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发布,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适用南宁市范围,包括各县(区)和开发区。 四、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