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施行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9]4号 2019-1-29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专项扣除办法》),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重大意义 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转变的关键一步,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广大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改革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扣除办法》,切实把改革政策精准落实到位,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动力,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平稳落地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专项扣除办法》及其操作办法,掌握政策要义,分解工作任务,确保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要及时广泛开展对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的辅导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统筹好税收征管信息资源,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应用普及;要创新举措搞好纳税服务,指导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信息采集,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填报扣除信息;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事后抽查,防止虚假抵扣申请。 三、健全协同保障,构建信息共享共治管理格局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共同推进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内部联动、社会协同的税收共治格局。市网信部门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引领作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的工作机制。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外事、教育、人社、医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形成大数据与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及时比对,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工商联、行业协会、居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便民中心等单位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涉税中介机构要发挥行业专业作用,为自然人办理涉税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四、搭建信用平台,推动自然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100多万自然人纳税人,管理要求高。要积极推进自然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完善纳税信用跨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推送失信信息,视违法情节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确保《专项扣除办法》有序推进实施 落实《专项扣除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宣传中既要讲清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权利,又要宣传违规扣除的后果,引导自然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真实准确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觉防止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发生,提高税法遵从度。要加强舆情引导,防止有人借机炒作负面信息,确保好事办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