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3-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改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二、简化会计报表报送的纳税人范围 对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化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改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