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本公告第一条对我市行政管理区域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湘桥、枫溪、开发区住宅按3.5%预征率、其他房产按4.5%预征率;潮安区住宅按3.5%预征率、其他房产按3.5%预征率;饶平县住宅按3%预征率、其他房产按3%预征率”。在公告第二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