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若干举措税费政策配套细则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5-16 15:28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若干举措税费政策配套细则

  一、津政办规〔2020〕6号文件第9项“挖潜汽车消费”

  (一)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主要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4.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5.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津政办规〔2020〕6号文件第18项“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主要内容: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主要内容:

  1.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三)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

  主要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2月份至疫情结束当月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类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纳税人;

  3.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纳税人;

  4.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租金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

  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填报减免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落实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20〕23号)

  (四)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主要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税务部门对出口退税系统进行升级,将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至2020B版,审核时保证企业在2020年3月20日后出口的货物使用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知》(税总函[2020]44号

  (五)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1.申请标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4.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申报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六)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主要内容:

  1.申请标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照片。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包含《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打印日期应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并加盖银行印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纳税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主要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企业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享受环节无需事先到税务机关进行任何备案和审批,直接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减免即可。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八)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主要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九)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

  主要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4.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6号

  (十)增值税留抵退税

  主要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执行。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3.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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