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8-1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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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1-8-9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8日(共计31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电话0766-8396443(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1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按年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可按纳税人需要选择按年、按半年、按季、按月,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

  三、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3号)、《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3号)已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7号)也将于2022年1月31日到期。上述两份文件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房产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评估相关内容可以继续按原来方式执行。所以《公告》将延续相关规定,并按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关于期限的配置规则明确了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按年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原来方式执行,明确了固定的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

  (二)《公告》第二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可按纳税人需要选择按年、按半年、按季、按月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按原来方式执行,从方便纳税人角度考虑,可选择纳税期限,明确了固定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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