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成市[2021]12号 河北省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9-1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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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科成市[2021]12号     2021-9-8

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1号)、《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冀科创领〔2021〕2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我们研究制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附件1,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试点申报工作。

  一、申报程序

  1.符合《指引》规定条件、有意开展试点工作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请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附件2),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

  2.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试点工作。

  二、申报时间

  试点单位申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1年10月底截止。有意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请于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20份报至省科技厅科技奖励与成果转化处。

  联系人:辛波

  电话:0311-86251066

  邮箱:xinb@hebkjt.com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附件:

  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1号)和《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冀科创领〔2021〕2号)精神,就我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为抓手,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及决策机制,实施产权激励,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推动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为突破口,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加强统筹推进。鼓励先行先试,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鼓励我省高校及科研机构形成适应自身高质量发展的试点建设工作新路径、新模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突出转化导向。牢固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试点建设工作开展以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不断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科技成果赋权机制与流程,充分赋予试点单位自主权,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员激励奖励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等。

  (三)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5-1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建设工作内容

  (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

  鼓励试点单位率先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通过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可通过签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二)建立健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机制及流程

  鼓励试点单位建立并完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工作的申请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以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割确权或赋予长期使用权、成果定价、公开公示、协议签订、作价投资、收益分配等工作流程,确保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维护各方利益。可将科技成果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科技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试点单位应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质量提升。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自主权,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试点单位对持有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市场化原则将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进行独立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

  (四)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试点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奖励。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试点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单位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成果赋权以及后续价值变化等决策失误责任。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试点单位应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相关保密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完成人(团队)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化的,要签署保密协议,并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七)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作用

  试点单位应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充实技术经理人队伍,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及支撑能力。积极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市场导向开展成果筛选、信息发布、成果评估、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等全流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三、试点单位条件及期限

  (一)试点单位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河北省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试点单位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置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部门,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3.试点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基础条件、科技管理及服务能力水平较高,技术转移服务模式及体系相对完善,具有应用推广前景的高质量科技成果储备。

  4.试点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验,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能够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符合自身情况的试点工作机制,形成典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3年。

  四、试点工作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报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试点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厅推动实施试点工作,强化协调联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试点单位积极研究相关政策、举措,细化操作办法,编制试点工作范本。

  (二)加强监督指导

  省科技厅从政策、资源等方面对试点建设工作给予支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试点建设工作的指导。试点单位应主动向省科技厅汇报本年度试点工作执行和进展情况,总结问题与经验做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

  (三)加强推广应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畅通咨询渠道。通过开展经验交流、扩大参与范围等方式,及时宣传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突破,总结经验做法,营造试点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2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一、意义与必要性

  结合单位实际,赋权试点拟解决成果转化的具体问题和障碍,对提升创新能力、激发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可能产生的作用与影响等。

  二、前期工作基础

  本单位科技创新研发能力、成果数量(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开展“五技”合同登记和科技成果转化年报统计相关情况,近三年成果转化的方式、数量、金额、收益分配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已有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情况。对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的总体情况。

  三、工作思路

  本单位开展赋权试点的主要思路和原则。

  四、试点目标

  本单位开展赋权试点的目标、实施周期、成果范围、知识产权类型、成果数量、预期成效等。

  五、试点主要工作任务

  1.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

  2.建立本单位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

  3.梳理本单位拟开展赋权、促进转化应用的初步成果清单。

  4.本单位赋权的管理制度、条件要求、范围类型、协议签署、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等。

  5.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组织建设、功能作用、服务内容等。

  6.本单位赋权试点相关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与科研诚信机制建设。

  7.其他试点任务。

  六、组织实施

  试点单位内部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信息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及时总结经验等相关问题的组织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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