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5〕127号 2025-11-1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15元,二级伤残295元,三级伤残275元,四级伤残25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35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27号)政策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于2025年1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27号),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综上,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是待遇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影响,综合确定调整额度。
二、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15元,二级伤残295元,三级伤残275元,四级伤残25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35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三、调整人员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样的安排,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待遇确定机制决定的。按照现行制度,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初次确定时是与职工本人工资、社平工资情况挂钩,在确定待遇时已适当分享上年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按照这一原则,在调整工伤待遇时,将范围确定为上年底前享受待遇人员,避免当年人员既享受上年工资增长,又享受当年待遇调整的情况,以体现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