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33号 2006-01-24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总局的文件内容和精神,做好每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照总局的要求于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度企业税源报表报送省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