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省财政厅草拟了《海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附件1),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写明修改理由、联系电话并传真至68538793。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5月10日。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冷毅
联系电话(传真):68538793
附件:1.《海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海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指导第三方机构合法合规、公平高效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各级财政及预算部门(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绩效管理培训、课题研究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应当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质量导向、择优选取的原则,高质量高效率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委托方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业务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按照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方机构;协调相关部门为第三方开展业务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工作资料和其他工作协助;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质量把控;对第三方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验收等。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根据服务确定的内容及时、高质量完成委托工作,提交工作成果及相关工作资料,严格遵守约定的保密条款和工作要求,做好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等。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指导和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第三方机构要积极主动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学习和掌握。
第三章 委托管理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应聚焦贯彻落实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单位)主体职责的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财政部门重点组织对本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重点组织对本部门(单位)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禁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部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和日常工作等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因工作量大等客观因素确实需要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及劳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十条 依法合规优选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在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管理对象相分离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委托方式。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原则要求。一是独立性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委托事项,不受委托方和其他第三方不当干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客观性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出具不实评价报告;三是科学性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必要工作程序,对原始资料进行核查验证,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形成委托结论成果或报告;四是高效性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把握工作进度和工作重点,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受托事项。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采用项目计费法、计时计费法和成本核算法等方法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四章 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评价方案、组织实施评价、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等阶段。
第十五条 制定评价方案。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被评价单位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评价对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依据、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样本确定、调查问卷、资料清单以及工作纪律等内容。第三方机构可以组织评价专家组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第三方机构可根据评价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并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评价。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由一名主评人和其他专业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在人员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可以通过座谈、现场调研、问卷发放等方式,进一步获取评价需要的其他数据和资料,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评价项目单位和委托方的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修改情况作为阶段工作成果同步提交委托方。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出具评价报告后,通过“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传有关报告信息(涉密及敏感信息除外)。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信息的备案及注销。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可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http://tybb.mof.gov.cn)进行机构信息录入,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第三方机构应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第三方机构注销时,应当在“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提交注销信息。
第十九条 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要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便于受托方全面掌握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财政和审计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其他兄弟省份已陆续出台相应的制度、办法,我省也应及时出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暂行办法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草拟,力求将财政部的两个制度进行融合运用,同时参考了上海、江西、河北、黑龙江、新疆等兄弟省市已出台的制度。
三、办法的框架结构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委托管理和工作要求、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六大章二十三条。其中,考虑绩效评价工作是近年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方向,所以单列一章进行重点阐述。
四、办法的重点说明
(一)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强调了“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需委托”等因素,贯彻突出重点抓绩效的理念。
(二)明确了委托人、第三方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以便权责清晰。
(三)明确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对关键工作环节进行了详细强调和具体要求,以便于实际操作中的理解和执行。
(四)重点强调了预算绩效评价的工作规程。
(五)明确了管理和监督的基本要求。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冷毅
联系电话(传真):68538793
附件:1.《海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5日
海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指导第三方机构合法合规、公平高效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各级财政及预算部门(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绩效管理培训、课题研究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应当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质量导向、择优选取的原则,高质量高效率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委托方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业务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按照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方机构;协调相关部门为第三方开展业务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工作资料和其他工作协助;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质量把控;对第三方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验收等。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根据服务确定的内容及时、高质量完成委托工作,提交工作成果及相关工作资料,严格遵守约定的保密条款和工作要求,做好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等。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指导和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第三方机构要积极主动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学习和掌握。
第三章 委托管理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应聚焦贯彻落实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单位)主体职责的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财政部门重点组织对本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重点组织对本部门(单位)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禁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部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和日常工作等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因工作量大等客观因素确实需要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及劳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十条 依法合规优选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在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管理对象相分离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委托方式。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原则要求。一是独立性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委托事项,不受委托方和其他第三方不当干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客观性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出具不实评价报告;三是科学性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必要工作程序,对原始资料进行核查验证,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形成委托结论成果或报告;四是高效性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把握工作进度和工作重点,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受托事项。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采用项目计费法、计时计费法和成本核算法等方法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四章 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评价方案、组织实施评价、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等阶段。
第十五条 制定评价方案。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被评价单位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评价对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依据、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样本确定、调查问卷、资料清单以及工作纪律等内容。第三方机构可以组织评价专家组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第三方机构可根据评价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并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评价。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由一名主评人和其他专业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在人员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可以通过座谈、现场调研、问卷发放等方式,进一步获取评价需要的其他数据和资料,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评价项目单位和委托方的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修改情况作为阶段工作成果同步提交委托方。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出具评价报告后,通过“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传有关报告信息(涉密及敏感信息除外)。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信息的备案及注销。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可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http://tybb.mof.gov.cn)进行机构信息录入,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第三方机构应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第三方机构注销时,应当在“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提交注销信息。
第十九条 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要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便于受托方全面掌握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财政和审计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其他兄弟省份已陆续出台相应的制度、办法,我省也应及时出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暂行办法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草拟,力求将财政部的两个制度进行融合运用,同时参考了上海、江西、河北、黑龙江、新疆等兄弟省市已出台的制度。
三、办法的框架结构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委托管理和工作要求、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六大章二十三条。其中,考虑绩效评价工作是近年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方向,所以单列一章进行重点阐述。
四、办法的重点说明
(一)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强调了“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需委托”等因素,贯彻突出重点抓绩效的理念。
(二)明确了委托人、第三方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以便权责清晰。
(三)明确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对关键工作环节进行了详细强调和具体要求,以便于实际操作中的理解和执行。
(四)重点强调了预算绩效评价的工作规程。
(五)明确了管理和监督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