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当前,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的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该文件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经8年有余,现组织对其进行调整,主要基于两点现实原因:一是渝北区镇街行政规划发生了调整,新增了宝圣湖街道、仙桃街道,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48号)中未作提及。二是2020年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川渝高竹新区(以下称“新区”)批准设立且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渝北区茨竹镇和大湾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标准与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坛同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标准不一致。202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改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88号),明确要求在地方税费征缴上,按照两地最低税率标准进行调整。这些为渝北区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提出了现实的需要和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2年6月23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海福路8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
2022年6月16日
(联系人:李颖霜,联系电话:0236734616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改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部分街道行政规划调整,川渝高竹新区渝北区茨竹镇、大湾镇和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坛同镇税额标准不一致的实际情况,本着政策平移和稳定性原则,决定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调整部分区域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通知如下:
龙溪嘉州商圈土地等级为一等,执行标准为20元/平方米/年;
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辖区(龙溪嘉州商圈除外)土地等级为二等,执行标准为16元/平方米/年;
双龙湖街道、仙桃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回兴街道、宝圣湖街道、悦来街道、王家街道、各园区(新城)辖区土地等级为四等,执行标准为10元/平方米/年;
兴隆镇、古路镇、洛碛镇、木耳镇和玉峰山镇辖区土地等级为六等,执行标准为6元/平方米/年;
统景镇、大盛镇辖区土地等级为七等,执行标准为4元/平方米/年;
茨竹镇、大湾镇辖区土地等级为八等,执行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