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06-29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7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废止了印花税部分文件。为保障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局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及时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7号)
三、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两份文件废止后,印花税核定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