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医保〔2022〕27号)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医保〔2022〕10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医保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为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参保缴费期。为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
(2)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3.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在园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含小学、初中、高中)中实行学籍管理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
在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籍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4.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以及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港、澳、台未成年人。
5.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持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外国人。
6.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二)参保登记时间
1.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2.日常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
(三)参保受理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须继续参保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二、医保年度
2023年医保年度按自然年度执行,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30元/人。
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缴费人员由政府部门代缴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四、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
(一)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日常缴费时间为参保当月4日至月底。
(二)缴费方式
1.个人自缴:参保人可使用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医保家庭共济账户代缴、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参保人于2022年11月1日前已有医保家庭共济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在集中缴费时间内从其医保家庭共济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当月4日至月底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2.学校或居(村)委会代缴:学校或居(村)委会在上述缴费时间期限内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参保人在集中缴费时间内完成缴费,可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其他事项
(一)补办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集中参保登记时间内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在集中参保时间内办理登记的,可在每月4日至月底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参保登记手续。
(二)补缴相关费款。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登录“厦门税务”APP、“i厦门”APP-厦门税务专区,通过“社保费申报缴纳”功能进行补缴,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居(村)委会或者学校代缴方式缴费的,由居(村)委会或学校统一代缴。
(三)参保信息变更与停保。参保人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通过居(村)委会、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可登录“厦门税务”APP、“i厦门”APP-厦门税务专区,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停保”功能办理停保。
(四)在居(村)委会参保的年满18周岁非本市户籍各类人员被系统停保后的续保。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以2022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时点)的原身份为“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非本市户籍残疾未成年人”、“非本市户籍免缴费未成年人”的参保人,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自动停止2023年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
(五)学校对于离校学生的停保处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简称高校)对于毕业学生(含往届毕业生和2022年应届毕业生),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办好停保手续。除高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对于在2022年11月15日之前已离校(往届毕业、已转学)的学生,学校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办好停保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具体流程详见附件参保缴费指南。
(六)退费申请。对于拟申请退还已征收入库的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必须在2023年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交退费申请。
(七)疫情防控。由于疫情期间“非接触办税”需要,城乡医保参保和缴费工作仍按原规定,由居(村)委会或学校统一受理后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缴费人自行参保的可登录“厦门税务”APP、“i厦门”APP-厦门税务专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村)委会]参保缴费指南(2023医保年度)
2.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指南(2023医保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