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12-0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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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贵州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12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联系人: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张方钟;

  电话:0851-86892623;

  邮箱:2875244916@qq.com。

  附件:

  1.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征求意见稿);

  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引导、促进办税人员诚信自律,切实保护办税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贵州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开展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量化、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办税人员包括在贵州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和税务代理人。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主管全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市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与办税人员所属或代理的市场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实行联动管理。办税人员属于税务代理人的,其纳税缴费信用同时与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实行联动管理。

  第五条 税务机关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办税人员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与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办税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基本情况、办税信息和关联信用信息。

  办税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办税人员基本信息、实名办税信息、职业技能信息等个人信息。

  办税信息包括办税人员为市场主体办理信息报告、领购发票、申报缴费、享受税收优惠等涉税费事项的办税记录,行为习惯、信用承诺履行状况等信息。办税人员为税务代理人的,其办税信息还包括提供涉税咨询、筹划等事项的执业记录、负面记录等信息。

  关联信用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当前所属或所代理的市场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其他政府部门评价信用等信息。

  第八条 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保密的原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托税务管理系统和实名办税信息系统建立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库,按月采集。

  无法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的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使用。

  第三章 纳税缴费信用积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记录、何时评价”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办税人员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状况以积分方式体现,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按照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采取加分和减分方式累积。

  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办税人员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缴费信用信用评价。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7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计分周期为12个月,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方式按月动态调整。

  办税人员在市场主体中途离职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人员变更后次月起停止纳税缴费信用积分。在其他市场主体任职的,在任职后当月开始纳税缴费信用积分。

  第十二条 办税人员存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或税务代理人等多种角色重合情形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分角色计算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指标积分,综合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积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税人员信用积分12个月内不得超过40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被司法机关依法按危害税收征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当期全国失信执行名单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负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责任的,办税人员信用积分6个月内不得超过40分,12个月不得超过79分:

  (一)所属或所代理的市场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二)所属或所代理的市场主体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三)所属或所代理的市场主体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所属或所代理的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五)所属或所代理的市场主体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六)办税人员、所属或所代理的市场主体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执法行为的;

  (七)所属市场主体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八)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进行分类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第十六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积分80分以上的办税人员, 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可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费事宜;

  (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等服务;

  (三)按金融机构相关规定,享受“银税互动”金融信贷服务;

  (四)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五)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积分40分以下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办税人员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的,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二)不能享受“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制”等相关涉税费服务措施;

  (三)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为办税人员提供信用积分和信用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经办税人员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办税人员信用信息和信用积分。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逐步开放办税人员名单。

  第五章 权益维护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办税人员个人隐私,保障信用信息安全,防止信用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 办税人员对税务机关采集的信用信息或对其信用积分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信用信息采集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复核,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缴费信用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办税人员反馈信用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办税人员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税费款缴纳、资料备案等《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规定的失信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12个月内,书面向采集信用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信息修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办税人员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贵州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此《办法》。

  二、对《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的说明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25条。

  (一)关于适用对象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

  (二)关于管理方式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主管全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市及市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关于评价方式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以积分方式对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按照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采取加分和减分方式累积。并明确税务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所辖地区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办税人员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关于信用积分机制

  《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7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按照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对采集的信用信息量化计分,生成信用分值,按月动态调整。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配套制定了《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内容、积分规则、指标分值等进行了明确,并按照办税人员对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的责任轻重赋予适用对象(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不同的指标分值。同时,《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试行)(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职业资格、办税行为习惯等加分纳税缴费信用指标,引导办税人员通过主动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推动相关涉税费工作等方式提高信用分值。

  (五)关于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复核和修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秩序,切实保护办税人员权益,《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明确办税人员对税务机关采集的信用信息或对其信用积分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信用信息采集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复核。同时,鼓励办税人员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明确办税人员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税费款缴纳、资料备案等《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规定的失信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12个月内,书面向采集信用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信息修复。

  (六)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积分的办税人员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纳税缴费信用积分在80分以上的办税人员给予包括提供办理涉税费事宜“绿色通道”、针对性的税收宣传咨询辅导服务、享受“银税互动”金融信贷服务等激励措施。对于纳税缴费信用积分在40分以下的办税人员给予包括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对其所在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频次、不能享受“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制”等其他惩戒措施。对办税人员的奖惩措施主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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