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人社文[2012]310号 2012-09-13
省直在榕参保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凭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预发落实“三步走”规范方案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
二、省直事业单位,凭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中央及驻闽部队属参保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省直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比照事业”),按附表1、2的标准调整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比照办批准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参保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参保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四、重新调整省直原“比照机关”改“比照事业”后对参保退休人员加发的补贴标准。调整后的加发补贴标准见附表3。
五、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选择执行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的个缴人员,由人才中介机构按照附表1的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凭省工改办审批的档案工资调整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和缴费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按附表2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后,再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申办其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
六、参保单位未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此次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缴费手续的,其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部分由参保单位予以垫付。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八、本通知下发后,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⒈《省直比照事业单位参保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基数标准表》
⒉ 《省直比照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补贴参考标准表》
⒊《省直原“比照机关”改“比照事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加发补贴标准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