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3-28
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对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以下同)缴费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后缴费流程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以下市(州)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分不同情形办理医疗保险缴纳、补缴、趸缴等业务。
(一)贵阳贵安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或代扣医疗保险费:
(1)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2)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申报缴纳当月及前2个月内(含2个月)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办理医保退休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前月份2个月(不含2个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遵义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六盘水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既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又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年以前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安顺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不选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顺延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毕节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
(2)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单独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大额医疗保险。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基数不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六)铜仁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选择的缴费基数不为铜仁市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黔东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情形。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黔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3)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月缴纳高额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九)黔西南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申报缴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费款缴纳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申报当月最后一日前缴纳已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三、缴费渠道
(一)掌上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掌上缴费渠道操作指引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操作指引(掌上)》(附件1)。
(二)线下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线下缴费渠道办理指南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办事指南(线下)》(附件2)
(三)委托银行代扣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商业银行继续代扣医疗保险费。
四、咨询办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区号+12393”致电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二)通过掌上缴费渠道申报缴纳遇到的系统故障、报错提示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95534客服热线电话咨询解决。缴费人对缴费地点或缴费流程不清楚的,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五、系统保障
为确保顺利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优化,2023年3月29日17:00至2023年4月3日8:00期间,贵州省范围内各医疗保障部门将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变更、终止和征集信息核定业务。税务部门各缴费渠道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