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9]28号 2019-12-1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为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医疗待遇、助推医疗保障扶贫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城乡医保制度分割、待遇不均衡等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统一基本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全省城乡居民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省常住且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外省人员,以及常住我省未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可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参保缴费。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城乡居民采用以集中征缴期缴费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缴费方式,按自然年度缴费,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保缴费。
(三)统一保障待遇。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在同一统筹地区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享受统一的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待遇。
(四)统一医疗保险目录。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由省级集中建设相关系统数据库,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和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五)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六)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二、提升统筹层次
2019年底前,在市(州)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基金管理,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各统筹地区要抓好政策衔接,基本政策由市(州)级制定,县级不得随意调整政策,确保在统筹地区内保障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的统一;市(州)级通过现有专户整合更名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级不再设立,由市(州)负责基金预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按照“基金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明确市、县两级职责,加强对县级医保业务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
三、明确工作任务
(一)制定配套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出台本地实施意见。要妥善处理好统一过程中城乡制度、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平稳过渡。要规范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同类人群不同的缴费政策,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街道、村居集中代收缴纳为主,其他缴费渠道为辅的缴费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要均衡城乡保障待遇,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原则,稳定住院保障水平,合理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支付比例,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建立健全普通门诊统筹和慢性病、重大疾病门诊统筹机制,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完成基金合并。各统筹地区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清算、划转和合并工作。要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要提升基金管理绩效,提高使用效率,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三)提升经办水平。各统筹地区要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要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利用电话、网络、APP等方式,提供便捷备案服务。对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要做好手工报销工作,缩短报销时间,简化报销手续。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和比对清理,确保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唯一性、准确性,避免重复参保,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要确保现有信息系统的平稳运行,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五)强化基金监管。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利用督查、专项治理、飞行检查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高压态势,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大数据筛查、智能监管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提升监管实效。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诚信管理和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要加强协议处罚与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进依法监管和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四、助力医保扶贫
(一)精准落实参保登记。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全覆盖范围,实行实时动态参保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共享,拓宽参保途径,优化参保方式,落实参保状态核查责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连续稳定参保。各县(市、区、特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组织动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第一责任,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二)精准落实资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坚持按规定标准分类资助,资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财政分担比例承担。资助资金按规定划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只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精准落实待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精准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倾斜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公平普惠,按照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执行;大病保险继续执行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封顶线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医保扶贫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切实防范过度保障和保障不到位问题。
五、推动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以县、乡镇、街道(社区)为重点强化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医保经办人员,要按规定对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压实乡镇、街道代收缴纳职责,组织发动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参保,实现应保尽保,要按规定落实本级政府补助资金,切实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医保局要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工作的总体统筹,制定并完善筹资、待遇等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和督促各地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效能,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和全面落实医保待遇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机制,足额及时征收参保费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疗行业管理、规范医疗行为,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民政、残联和扶贫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资助参保对象的身份认定,配合做好特殊群体资助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学生参保;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贵州银保监局负责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省大数据局负责配合做好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做好宣传工作。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确保群众及时了解知晓党和政府的医疗保障惠民政策。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推进便民利民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大督导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督查指导,定期调度通报,确保工作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