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011-8-23
税屋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行电子申报(含网上申报,下同)的企业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报送纸质纳税资料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汇总报送上一年度7至12月纸质资料,7月份征收期内汇总报送当年1至6月纸质资料。
二、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是: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报送上年度7至12月份纳税申报表(含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所有税费的申报表和向国税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各1份;每年的7月份征收期内报送本年度1至6月份纳税申报表(含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有税费的申报表和向国税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表)、6月末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各1份。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