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就组字[2023]2号 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3-10-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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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就组字[2023]2号       2023-9-8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9月8日

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部署,切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十项行动”落地见效,惠民生、暖民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扩岗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清单。(市人社局负责)安排人社服务专员,持续跟踪对接就业容量大、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市人社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打包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就业登记事项。(市人社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提供岗位收集、用工指导、人员推荐、技能培训、政策宣传等就业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用好“直补快办”等模式,加大数据比对、部门协同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落实。(市人社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优化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强融资对接,努力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金融机构开通便捷审批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开展授信评审等工作,对持续增加用工、稳岗扩岗突出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和无还本续贷等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施天津市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措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天津”、“健康天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需求,推动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名师带徒等形式技能培训。(市人社局负责)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能人才供需变化,调查发布《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市人社局负责)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2023年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具体申领条件、次数、程序等相关事宜由市人社局另行细化明确。(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负责)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各为0.5%,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本市企业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市人社局牵头,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负责)

  七、积极引导基层就业。实施“三支一扶”岗位招募计划,做好2023年度人员招募、培训、慰问、期满考核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每年选派一批优秀大学生,开展为期1至3年的志愿服务,鼓励青年向乡村基层流动。(团市委负责)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本市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就业。国有企业因2023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增加的工资总额,无法满足工资效益联动机制要求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综合考虑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退休职工人数及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次性增加工资总额,增加部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的基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规模。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引领作用,挖掘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2023年录用公务员,设置1/3以上的职位专门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全年计划录用1500人。(市委组织部负责)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设置1/2以上的职位专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市人社局负责)继续实施应届高校毕业生学历证、学位证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时间推迟到录用审批、聘用报到环节。(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以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为重点,认定一批覆盖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就业见习基地。(市人社局、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募集不少于2.6万个青年见习岗位,组织1.2万人参加就业见习。(市人社局负责)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留用见习人员的给予留用奖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援助政策,对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等人员及时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实行动态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3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市人社局负责)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及时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对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及时予以临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把稳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经办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减少经办环节、申报材料、办事时限,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打造“想就业、找人社”公共就业服务“津”字招牌,更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市人社局负责)聚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及时把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送到群众身边。(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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