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中法发[2020]53号 2020-10-23
各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试行)》经本院审委会于2020年10月15日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升全市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效率,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结合厦门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明的如下案件: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89);
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89);
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89);
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95);
5.银行卡纠纷,包括:
(1)借记卡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96);
(2)信用卡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96);
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98);
7.证券纠纷,包括:
(1)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86);
(2)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87);
(3)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88);
(4)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89);
(5)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0);
(6)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1);
(7)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2);
(8)证券上市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3);
(9)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4);
(10)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5);
(11)证券发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6);
(12)证券返还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7);
(13)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8);
(14)证券托管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299);
(15)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0);
(16)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1);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2);
8.期货交易纠纷,包括:
(1)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3);
(2)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4);
(3)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5);
(4)期货实物交割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6);
(5)期货保证合约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7);
(6)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8);
(7)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09);
(8)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0);
(9)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1);
(10)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2);
(11)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3);
9.信托纠纷,包括:
(1)民事信托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4);
(2)营业信托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5);
(3)公益信托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6);
10.保险纠纷,包括:
(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7);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8);
(3)再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19);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0);
(5)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1);
(6)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2);
(7)保险费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3);
11.票据纠纷,包括:
(1)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4);
(2)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5);
(3)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6);
(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7);
(5)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8);
(6)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29);
(7)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30);
(8)票据保证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31);
(9)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32);
(10)票据代理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33);
(11)票据回购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334)。
12.涉以上金融纠纷、以金融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除外),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涉金融机构的以上金融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
1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认为应当集中管辖的新类型金融纠纷,由立案部门与负责金融审判的业务部门协商确定;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
14.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的其他金融纠纷。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一审案件、执行案件,集中由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各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如执行案件需处置的主要财产为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辖区不动产的,由思明区人民法院收件后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受理执行。
第三条 厦门市辖区内依法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一审、二审案件,集中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金融审判的业务部门审理;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执行案件(不包括依据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思明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
第四条 针对本办法第二条金融民商事一审案件因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且涉及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金融审判的业务部门审理。
第五条 各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超过期限的,各区法院不得以法律关系变更为由进行移送,由各区法院继续审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仍由各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执行。
第六条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执行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仍由相关业务庭继续审理、执行局继续执行。在本办法施行后发现受理的案件属于金融民商事和执行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立案部门提出移送请求。审理中发现的,应当在庭审前移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金融审判的业务部门审理;执行中发现的,应当及时移送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有涉香港、澳门、台湾或涉外、涉自贸区厦门片区的,仍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案由增加、减少或变更,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后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