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积金委[2023]5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3-12-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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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3]5号           2023-6-30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现将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新转业军队干部、新调任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1.《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政策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为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明确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的月缴存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3.《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4.《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我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5.《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所有缴存单位和职工均应当按照《通知》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受理、审批相关业务。

  6.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单位的缴存比例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7.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8.《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为保证低收入职工的必要缴存水平,《通知》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标准。

  为降低单位生产经营成本,《通知》规定企业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在5%-12%间选择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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