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发[2016]86号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1-26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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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海关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经信发[2016]86号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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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渝经信规范[2023]14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2023年11月19日起30日后,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产业、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市级大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了《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印发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重庆海关
2016年11月15日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重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重庆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指导协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00万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2000万元)。
3.企业在本市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4.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7.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和检测等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8.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同时,登录企业技术中心网上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答辩。
5.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运行情况答辩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6.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答辩结果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第十条 依据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偶数年)组织进行一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同时,登录企业技术中心网上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2.材料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委。
3.评审核查。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结果确认。市经济信息委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4.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和连续两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3.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5.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7.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8.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9.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重庆市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新认定和在运行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相关报表及评价材料,并积极建立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委商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申报(评价)通知中印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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