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的通知
梅市府[2023]6号 2023-3-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的复函》(粤财税〔2023〕8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已经省批复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如下:
一、保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变。非工业用地税额最高标准8元/平方米,最低标准1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最高标准4元/平方米,最低标准0.6元/平方米。
二、结合全市城镇规划范围、街道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等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辖区内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的土地等级用地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具体适用税额详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的通知》(梅市府〔2017〕30号)执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税 屋附表: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精神,结合2017年以来我市城镇规划范围、街道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等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
一、制定背景
2017年9月29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明确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5日印发了《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梅市府〔2017〕30号),明确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采取逐年调整的方式,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分三年调整到位,实施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2年12月25日失效。
2022年9月22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明确粤财规〔2017〕4号文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鉴于梅市府〔2017〕30号文将于2022年12月25日失效,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常衔接,根据粤财规〔2022〕5号文精神,结合2017年以来梅州城区及部分县(市、区)的城镇规划范围已发生变化,且存在部分土地等级范围原标志性建筑发生变更等情况,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的本市行政区域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
二、制定依据
《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起草: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规定。二是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市、县财政局和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
(一)文件主体。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的文件依据、背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实施期限等内容。一是保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变;二是重新确认辖区内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的土地等级用地范围;三是实施方案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的通知》(梅市府〔2017〕30号)执行。
(二)附件。详细列明了梅州市各个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等级、用地范围及对应的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