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和市政府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渝住公积金委发[2016]7号 2016-6-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和增加职工现金收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
三、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可在5%-12%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1.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2.停产停业,且连续停发工资超过6个月以上的。
企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企业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