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专项指引(试行)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8-0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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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专项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防范税务违法风险,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涉税事项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本指引所称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是指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以有效防控涉税风险为目的,统筹推动涉税事项合规与企业经营决策、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监督等工作相衔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是企业开展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企业可依据自身规模、产业特性和主要风险来源等情况,按照依法依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帮助企业开展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涉税事项合规基本制度、涉税事项合规具体制度和涉税事项合规操作指南。

  第六条 涉税事项合规基本制度是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核心,包括合规目标、部门职能、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七条 涉税事项合规具体制度是搭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架构,通常包括涉税事项违规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制度、涉税事项合规审查制度、涉税事项违规风险应对制度、违规问题整改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涉税事项合规操作指南是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标准、流程的详细规定,推动涉税事项合规制度相关要求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企业可制作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操作手册,建立涉税事项合规流程图、涉税事项合规指引清单和违规警示清单库等具体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涉税事项合规运行和保障

  第一节 组织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组织体系和领导机制,明确各管理层、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各业务及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的涉税事项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最高管理层要发挥统领作用,加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决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工作。

  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责任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指定专门部门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设置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岗位,确保人员税务专业能力与岗位相匹配。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首席涉税事项合规官,建立涉税事项合规员团队。首席涉税事项合规官可由企业聘请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担任。

  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履行起草制度、合规审查、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开展合规培训等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落实本单位合规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资本运营、财务会统、仓储运输、投资融资、劳动人事(考核与薪酬)、基本建设、产品研发、审计监察、行政后勤等部门应将涉税事项合规审查嵌入业务流程,设置涉税事项合规员岗位,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风险。

  第十四条 企业的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涉税事项合规要求的落实情况,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节 运行流程

  第十五条 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运行流程包括涉税事项合规的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报告、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环节,实现合规风险闭环管理。具体要求包括:

  (一)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违规风险,建立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二)将涉税事项合规的标准嵌入经营管理流程,制定涉税事项合规审查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审查重点,对各项经营业务开展涉税事项合规审查。

  (三)建立重大涉税事项违规风险事件应对处理预案,及时评估、报告、处置和整改。

  (四)开展涉税事项合规制度落实情况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追责。

  (五)定期开展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设计、执行和有效性评价,对重点业务领域进行专项性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应优化完善与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相关的法务、内控、风控、审计等部门协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集约管控、提高效率。

  第十七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引入专业机构对单项业务或者多项业务事项进行涉税事项合规服务外包。

  第十八条 企业可引入合规管理ISO37301国际认证和GB/35770国家标准认证,开展标准化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节 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为开展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创造条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企业应配备与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其税务专业技能与业务岗位相适应,为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提高涉税事项合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内部信息互联互通,适应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新要求,做到即时预警、实时监控、快速处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培育涉税事项合规的企业文化,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观,营造合规守法的企业氛围。

  第四章 高风险事项管控

  第一节 高风险违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涵盖从设立登记到注销登记的整个生命周期。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重点关注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未按规定扣缴税款、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等高风险违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偷税风险。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风险。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扣缴税款风险。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风险,主要包括虚开发票和违法使用发票。虚开发票包括违反行政法规对发票的有关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法使用发票包括违反行政法规对发票的有关规定,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管控重点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和申报

  (一)合规要点

  1.企业应依法确认应税交易和视同应税交易情形,确认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等。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准确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审核进项凭证,正确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准确适用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确保当期企业发生的应税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违规风险点

  1.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违规抵扣行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合规建议

  1.纳税人应根据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和开具发票情况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上述税务合规的要求可以在关联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中嵌入,不宜嵌入的应制定单项税务合规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申报

  (一)合规要点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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