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17]181号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9-13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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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府办发〔2017〕181号          2017-11-07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房产税税收政策法律法规,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征收范围:县城、建制镇。

  (一) 本办法中的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具体范围:东至林霞、坡坎,南至里勒,西至翁西坡,北抵王乃山山脊线。

  (二)本办法中的镇,是指边阳镇、逢亭镇、罗悃镇、红水河镇、茂井镇、沫阳镇、木引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具体范围如下:

  1.边阳镇镇区范围:北抵罗沙中学,西至边阳水库及南北延伸的连续山脊线,南抵原边阳二小以南的山脊线,东至栗木尖坡脚接工业园区(含工业园区)。

  2.逢亭镇镇区范围:包括老镇区。东至逢亭三组,西至白家坡,南至逢亭组。

  3.罗悃镇镇区范围:河东村、河西村两个行政村辖区范围。

  4.红水河镇区范围:红水河村,罗祥路以北以南,羊里路以北以南。

  5.茂井镇镇区范围:东至高里村村委会,西接茂井中学以西,北抵边圩大寨,南界茂井码头。

  6.沫阳镇镇区范围:东至井相,西至森垚水泥厂,北抵大井寨,南界冗朝寨。

  7.木引镇镇区范围:东起杨家坳,西至胡家坡 ,南起把坝村,北至水井村的大寨。

  凡在上述范围内使用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租赁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如实申报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屋出租出典的,以出租出典的租金收入作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不能准确提供房产租金收入或者提供的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租金收入。

  第四条 自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额计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拥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的,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低计税标准确定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若产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出租的房产,由出租人负责缴纳;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在房产所在地,承租人有代收和转交纳税缴款书的义务;房屋产权未确定、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缴纳;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负责缴纳。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房余值纳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纳税。纳税单位房屋通过房改的,按照房改管理部门确定的产权比例,属单位产权的部门记入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未经房改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房改的,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承租人有代收和转交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供出租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的义务。承租人如不及时转交和提供相关信息的,影响税款及时入库的,承租人应负滞纳税款的责任。

  第七条 房产税的税率。自用房产税率为房产余值的1.2%;出租出典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的4月、10月为申报缴纳期,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房屋出租(典)或又转租(典)的,从出租(典)与承租(典)人双方签订合同、协议或者口头协议之日起,15日内由出租(典)人持合同或协议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的非生产经营用的房产;

  5.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房产;

  6.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7.企业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地税机关的房产;

  8.为基建工地服务、在施工期间使用的各种临时性工料棚及附属设施;

  9.经上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免税的房产;

  上述免税的房产,均只限于本单位自用和个人非经营用的房产,凡出租(典)以及本身非业务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房产划分,分别进行征税和免税,行、企、事合一的单位也比照此原则执行。

  第十条 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收期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报表,据实填报,办理登记。房产的增减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出租(典)收取租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外,还应交合同副本或协议书复印件报送当地地税机关核实征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的至“×××处”均含“×××处”。

  第十二条 如遇城镇规划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城镇规划范围征收房产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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