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罗甸县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县税务局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发〔2017〕181号)进行了修改,为进一步提高制定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通过以下途径向我局反馈: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
二、方式:
(一)电子信件。
邮箱:1033856384@qq.com;传真:0854-4800802;邮件主题请注明“《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二)书面信件。
地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斛兴路45号(国家税务总局罗甸县税务局314办公室);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三、联系电话:0854-4801600
税 屋附件:关于修改《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罗甸县税务局
2024年9月10日
关于修改《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说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罗甸县国家税务局、原罗甸县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罗甸县税务局,因机构改革,现需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发〔2017〕181号)进行修改:
一、第九条第7目“企业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地税机关的房产”修改为“企业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房产”;
二、第十条“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收期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报表,据实填报,办理登记。房产的增减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出租(典)收取租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外,还应交合同副本或协议书复印件报送当地地税机关核实征税。”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收期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报表,据实填报,办理登记。房产的增减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出租(典)收取租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外,还应交合同副本或协议书复印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