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渝水[2017]148号 2017-6-14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水土保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作为《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的补充规定,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计价适用于外购苗木,自产自销苗木的按原编规执行。
二、总体原则
(一)营改增后,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人工材料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二)水土保持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三、费用构成
(一)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与现行的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二)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基础价格
(一)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主要材料预算基价为不含税价,现行基价标准不作调整。
(三)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施工用风价格不变,仍为0.15元/m3;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四)施工机械台时费
按调整后的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五)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砂石料预算基价为不含税价,现行基价标准不作调整。
(六)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
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按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七)植物措施材料单价
苗木、草、种子预算价格以材料原价、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苗木、草、种子预算基价为不含税价,现行基价标准不作调整。
五、定额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暂不作调整。
六、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
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费率不作调整。
七、间接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各类工程的间接费费率综合增加0.8 %。
八、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
九、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应计入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调整为11%。
十、其他说明
(一)原编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中第二章第三节第二部分植物措施项目划分表中,将原列三级项目草籽(皮)、树籽、苗木与栽(种)植合并为栽(种)植。
(二)原编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中第四章第三节第五部分独立费用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基价表下方备注中(P38),增加:注④当主体工程占地面积或工程建设土石方总量某一项超出表中数字时,查表内插取值后,按主体工程占地面积每增加100hm2方案编制费增加5.0万元或工程建设土石方总量每增加100万m3方案编制费增加3.0万元进行递增;注⑤当主体工程占地面积或工程建设土石方总量某一项低于表中数字时,查表内插取值后,按主体工程占地面积每减少1hm2方案编制费减少1.0万元或工程建设土石方总量每减少1万m3方案编制费减少0.5万元进行递减。
十一、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