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重新调整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调整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闽水财审〔2018〕18号)规定的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基本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三、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