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部分调整]
闽水财审[2018]18号 2018-5-1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重新调整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对本法规规定的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闽水财〔2016〕35号)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率调整]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由现行适用税率11%调整为10%。
二、本次调整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本次税率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