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市监发〔2019〕241号 2019-11-06
税屋提示——依据冀市监办[2024]9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19]241号]的通知,本法规自2024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省局网信办:
为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精神和要求,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申请撤销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取得的公司登记、备案的情形。
(一)冒用方式。包括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并在纸质材料上伪造他人签名取得注册登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电子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并利用取得的个人电子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办理网上登记。
(二)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类型企业的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的登记或备案。
(三)审慎适用情形。对申请撤销登记涉及的公司股权已被质押、抵押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涉事公司正处于诉讼案件中或者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损失的,登记管辖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积极协助申请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履行职责。
二、申请材料
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被冒用人”)申请撤销登记的,应当向负责公司登记的管辖机关提交撤销登记申请材料。撤销申请登记材料包括撤销登记申请(需要被冒用人本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按手印)、身份证件复印件(需要核实原件)。被冒用人同时可以提供(但不限于)身份证件丢失报告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用登记基本事实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健全受理机制
企业登记注册职能已划转至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职能划转情况,建立健全协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受理、调查和撤销登记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涉及被冒用人的投诉举报和调查核实,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而申请撤销登记的受理工作机制。对现场投诉、举报和申请撤销登记的,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并告知须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对被冒用人通过电话、信函反映情况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答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提交的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身份证件等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接到被冒用人的投诉、举报时不得推诿,应当告知其申请途径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和办理程序;被冒用人现场能够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将被冒用人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移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向被冒用人反馈其申请材料移送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提请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相关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复印件;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提请函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档案材料送达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登记注册职能暂未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受理、调查和撤销工作。
四、规范撤销程序
(一)依法进行调查和公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受理被冒用人的申请后,应当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询问相关公司人员、登记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现场检查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被冒用人申请后,应及时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录入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相关模块,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
(二)依法予以处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并将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和当事公司。对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或不予以撤销的决定情况抄告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并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三)依法公示撤销登记信息。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管理模块,对冒用公司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对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公示公司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对撤销变更登记的,恢复公司冒名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对撤销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四)依法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其再次提交登记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时,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审批部门抄告,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公司,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实施信用惩戒。
五、强化协同配合
省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技术方案标准要求,及时调整登记注册系统,增设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录入窗口,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作工作机制,积极沟通配合,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严禁出现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对在撤销冒名登记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其他市场主体涉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撤销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