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19]241号]的通知
冀市监办[2024]98号 2024-6-2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结合2023年2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其中包含《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省局决定废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19〕241号)。
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